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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程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周舟妤栎发布时间:2021-12-2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确保新发展的党员质量,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关于进一步做好在中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的通知》(湘教工委通〔2018〕5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通知》(湘教工委通〔2019〕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二级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重点做好在优秀中青年教师、学科带头人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把各类优秀人才团结和凝聚在党的周围。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思想入党,突出党员政治上的先进性和素质上的全面性,突出标准上的严肃性;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发展党员工作的五个阶段是:申请入党阶段、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阶段、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阶段、预备党员的接收阶段、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阶段。

第二章申请入党

第五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籍在校师生员工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书须由本人亲笔书写,不能打印。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为什么要入党,主要谈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

(二)本人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情况。

(三)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包括今后努力方向以及如何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表明要求入党的决心。

(四)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

第七条各二级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应当坚持早启发、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通过建立党内联系人制度,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更多的党外群众提高对党的认识。

二级党委(党总支部)要为每一位尚未申请入党的教师尤其是中青年教师指派党员干部作为党内联系人,主动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党的工作覆盖到每一位教师;对尚未正式提出入党申请,但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要主动关心,积极引导,启发他们自觉向党组织靠拢。加强对青年学生的培养、教育和引导工作,从新生入学开始,就要引导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二级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对入党申请人,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建立入党申请人台账;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审查其入党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

新生入学(教职工入职、调入)前已提出入党申请并有档案记载的,其申请时间从原申请之日起算。

二级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在收到入党申请书一个月内派人同其谈话,谈话人应为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主要了解其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和个人基本情况等,帮助其分析自己的表现、指出其存在的不足,明确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级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培养、教育,使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锻炼和提高。

第三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积极拥护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信念坚定、对党忠诚、为民服务、严守纪律。

(二)对党有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入党的愿望比较迫切,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靠近组织,能努力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三)在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四)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念,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五)在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后,一般每季度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且顺利通过6个月以上的培养教育;来校工作、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优秀青年教师可适当放宽。

十一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程序是:

(一)党员推荐。一般由党支部(或党小组)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推荐。

(二)群团组织“推优”。28周岁以下的入党申请人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优”。优秀共青团员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工作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由校团委统一组织安排,各团总支部、团支部具体组织实施。

(三)听取意见。党支部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支部委员会充分讨论、研究决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的时间即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

(五)审查备案。经二级党委(党总支部)审查把关后,报校党委备案。

第十二级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高学历、高职称的中青年教师或学成归国的中青年骨干教师,由二级党委(党总支部)书记、党员专家教授担任其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情况,定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情况,包括入党动机、思想政治素质、学习、生活和工作表现等,填写时要力求详细、准确。

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二级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实践任务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入党积极分子一般每季度向党组织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培养联系人定期听取或审阅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主要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和现实表现等,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二级党委(党总支部)每年应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调整不合格人员。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其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等培养教育和考察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或归入个人档案,以便现单位继续进行培养教育。

二级党委(党总支部)对来校工作、学习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全面了解其培养教育考察情况,对入党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纳入所在党支部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中,责成专人同其谈话,了解其思想等各方面情况,并重新为其确定培养联系人,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其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四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发展对象一般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经常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一般每个季度至少向党组织递交一篇书面思想汇报。

(二)参加党校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集中培训,完成规定内容的培训教育,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经考核合格,获得党校培训合格证书;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集中培训的,由二级党委(党总支部)按照党校培训内容安排他们学习,并做好个别辅导。

(三)已列入当年发展计划。

(四)经过至少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

(五)教职工发展对象应当政治思想表现好,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能较好地完成学校和二级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学生发展对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思想表现好,有理想、有抱负,品质优秀,行为正派,模范遵规守纪,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在师生中有良好声誉和影响力;

2.学习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点一般应达到2.5及以上;

3.入学以来具有学生干部或志愿服务工作经历;

4.获得过1项校级及以上各类奖励,或者获得过院优秀学生、院优秀学生干部、院优秀共青团员、院优秀团干中的1项奖励或荣誉,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列为发展对象:

一是共产主义信仰不坚定,入党动机不端正的;

二是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

三是学生学习成绩在本年级(或专业)排名靠后的;

四是入党材料未达到规范要求的;

五是培养考察期不到一年的;

六是未列入当年发展计划的。

第十确定发展对象的基本程序是:

(一)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的意见。

(二)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听取意见一般采取召开党员和群众座谈会,参加座谈会的人员要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参加座谈会人员赞成发展者低于五分之四,或反对发展者超过五分之一,原则上不能列为发展对象人选。

(三)列为发展对象人选。根据发展对象应具备的条件、培养教育考察以及全面征求意见情况,经支部委员会讨论研究,列为发展对象人选,并形成书面会议记录。

(四)公示。经二级党委(党总支部)审查通过后,将发展对象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五)确定发展对象。公示无异议的发展对象人选报校党委备案同意后,确定为发展对象。校党委备案同意的时间即为确定发展对象的时间。

第十制定发展党员计划的程序是:

1.校党委组织部根据上级党组织下发的发展党员计划指标数,结合各二级党委(党总支部)在校学生数、党员人数及各年级党员数的比例等情况,初步将发展党员计划数分配并下发到各二级党委(党总支部)。

2.各二级党委(党总支部)根据校党委组织部下发的初步发展计划数,结合本党组织实际情况,进行摸底,将发展计划摸底情况汇总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

3.校党委组织部对各二级党委(党总支部)上报的发展计划摸底情况进行汇总审核,综合考虑发展对象的结构与成熟度加以调控,确定发展计划指标数并下发到各二级党委(党总支部)。

4.发展计划指标数一经确定,各二级党委(党总支部)要严格按照学校审核确定的发展党员计划,指导党支部开展发展党员工作。

发展党员计划一般每半年制定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二级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指定。一般情况下,一名正式党员不宜同时担任多名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支部、二级党委(党总支部)汇报。

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4.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二级党委(党总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是一种组织行为,函调应当由二级党委(党总支部)发函,外调须选派党性强、作风正的两名正式党员担任;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的政审综合材料,一般由政审对象所在党支部出具并盖章,同时加盖上级党委公章。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发展对象入党前要参加党校举办的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24学时),完成规定内容的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者,颁发党校培训结业证书。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集中培训的,由二级党委(党总支部)按照党校的教学内容安排他们学习,并做好辅导。

未经培训或虽经过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二十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二级党委(党总支部)审查。

二级党委(党总支部)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把关,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对审查通过的发展对象报校党委预审。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由上级党组织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由校党委组织部严格管理。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发展对象为学生的,一般在毕业学期不发展。

二十一经校党委预审合格后,由二级党委(党总支部)将当次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在其工作或学习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为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籍贯、职务等基本情况,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时间,支部委员会讨论意见,受理群众意见的方式、时间、地点等。

二十二经校党委预审合格、公示无异议的当次发展对象,在党支部负责人、入党介绍人指导下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二十三支部委员会应当做好会前相关准备工作,及时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通过的时间即为接收预备党员的时间。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统计并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才能开会。

(二)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三)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五)与会党员推选计票人、监票人。

(六)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七)与会有表决权的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八)形成支部大会决议。支部书记依据票决单宣布表决结果,并形成大会决议。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会议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二十四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连同发展党员全程纪实材料,一并报二级党委(党总支部)审议把关,二级党委(党总支部)审议合格后,统一报校党委审批,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二级党委(党总支部)审议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审议时,要求党委(党总支部)委员到会人数超过三分之二。审议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并将审查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栏。

二级党委(党总支部)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一个月内审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议时间,但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的,必须经过支部大会复议,再报二级党委(党总支部)审议。超过六个月的,必须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未予审议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五校党委审批前,二级党委(党总支部)应当指派党委(党总支部)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有针对性地提出希望和要求。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二级党委(党总支部)汇报。

第二十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校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六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二级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志愿服务等方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要及时了解预备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并要求他们经常向党支部汇报,对其存在的缺点要及时批评教育,帮助其改正。党支部在听取预备党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认真评议,并形成考察意见,每半年进行一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二级党委(党总支部)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二十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党支部应对照党员标准,根据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和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作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定。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转正一般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政治思想过硬,理想信念坚定。

(二)预备期内要经常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书面思想汇报每季度至少一次。

(三)预备期内要参加至少一期党校举办的预备党员培训班集中培训,圆满完成各项培训任务。

学生预备党员还应当参加大学生党员志愿者服务活动满50学时以上。

(四)顺利通过预备期培养教育和考察,具备党员条件。

(五)教职工预备党员要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学生预备党员学习成绩等条件一般不低于第十四条所规定的发展对象应具备的相应条件。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预备党员预备期满转正的程序是:

(一)预备期满前一周,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二)党支部征求党小组、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委员会根据其在预备期的表现和党内外群众反映,提出意见。

(四)二级党委(党总支部)进行审查并公示。公示时间为预备党员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之后,讨论转正的支部大会召开之前。二级党委(党总支部)对预备党员转正进行公示的要求与接收预备党员公示相同。对于公示期间群众有意见的预备党员,在尚未调查清楚前暂缓转正。

(五)召开支部大会讨论、票决通过,并将票决结果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六)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查、校党委审批。

(七)校党委组织部应当将校党委审批结果逐级及时通知到报批的党支部。

(八)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校党委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预备党员转正审批权限与接收预备党员审批一致。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由二级党委(党总支部)审议合格后报校党委审批,必要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党支部要慎重研究,在支部大会讨论之前,应逐级汇报基本情况及处理意见,并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同意。支部大会结束后,及时将支部决议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审批。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三十二级党委(党总支部)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党员条件的继续进行教育和培养。对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二级党委(党总支部)研究同意、并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必要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不予承认。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和本人。

二级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三十一出国留学人员中的预备党员,出国前要向党组织申请保留预备党员资格,未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在国外无法办理转正手续的,回国后本人书面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如实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情况,自党员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

第七章材料保管与归档

三十二发展党员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档案材料,如《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党员全程记实材料等,各二级党委(党总支部)应当及时整理,安排专人专柜,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一旦出现损坏、遗失,对有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处分,同时及时向校党委报告,并向入党积极分子或预备党员个人说明情况,做出妥善处理。

三十三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党员全程纪实材料等全套培养教育考察材料整理归档,其中学生的交二级党委(党总支部)存入本人学籍档案,教职工的交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合格后,移交人事处人事档案室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八章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

三十四发展党员工作由校党委统一领导,校党委组织部协调部署并督促检查,各二级党委(党总支部)组织实施。各二级党委(党总支部)书记是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确保发展党员工作有序顺利开展。

三十五各二级党委(党总支部)要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党支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整顿。各二级党委(党总支部)应当重视对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者的配备、指导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二级党委(党总支部)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对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党员材料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强调严肃性、规范性。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将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通报典型案例,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以上级党组织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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