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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程学院应用技术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作者:教务部发布时间:2018-10-1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二条 我院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学习成绩良好,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除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外,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6(含1.6)以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三)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第四条 因第三条第(二)款情形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在处分后,再无违纪和不诚信行为,表现突出、进步显著,且在处分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授予学士学位。其中受记过处分者,毕业当年可授予学士学位;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推迟一年授予学士学位:

(一)除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中等以上,其它课程(环节)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6(含2.6)以上者。

(二)获得校“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校“优秀团干部”等荣誉者。

(三)获得校级二等及其以上奖学金者。

(四)获得省级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立项并结题者。

(五)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学科竞赛活动三等奖及其以上者。

(六)发表核心期刊论文排名前二者。

(七)获得专利授权排名前三者。

(八)获得省级教育、科技、文化等行政部门表彰者。

(九)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五条 我院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一)教务部按照人才培养计划规定,并根据本细则第二、三、四条的规定,逐个审核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及表现,列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本细则标准对上报名单进行审查,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由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严格遵守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对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个人与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已经授予的学位予以撤销。

第七条 本《细则》从2017届毕业生开始执行,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湖南工程学院应用技术学院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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