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校学生宿舍管理与服务中心负责全校学生的宿舍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调整、占用学生宿舍(公寓)房间及床位。
第二条 学生宿舍管理与服务中心每年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宿舍方案,由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办理入住手续应办理宿舍登记卡,领取寝室钥匙,并按规定缴纳钥匙押金。住宿卡用于建立宿舍人员档案,并作为管理人员平时检查床位、会客管理、借用钥匙等工作的核对凭证。床头卡是学生宿舍身份的重要标识,任何人不得私自涂改、撕毁。
第三条 为维护正常的宿舍秩序和安全,入住者应严格按照指定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他学生入住或强迫其他学生搬出。私自转让、出租床位的,一经发现,除收回床位、没收其违规收入外,还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条 宿舍内的空床位由宿管部门统一管理和调配,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宿管部门有权根据学校宿舍定额情况、宿舍基建和维修工作的需要、学校对宿舍的征用以及宿舍学生学习所在校区的改变等情况,对宿舍学生的宿舍进行调整,涉及的宿舍学生须积极配合。
第五条 因毕业、结业、退学、转学、出国等各种原因终止学籍,其在校内学生宿舍的宿舍资格随即终止,离校时应及时到宿管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并按时离校。超过3天未离校者,视为自动退宿,其损失自负。
第六条 学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在离校期间要爱护宿舍内物品及公共财产,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财产。如有缺损,相关负责人应按价赔偿。离校期间如有严重违纪行为,宿管部门有权建议相关部门吊销其毕业证。
第七条 住宿人员在办理退宿手续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因宿舍清扫、维修、粉刷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住宿者本人负责。
第八条 贵重、大宗物品进出宿舍楼须主动在值班室登记,并接受检查。
第九条 除宿管部门许准的工作人员外,禁止男女生互串宿舍楼。凡留宿异性者,从重处分。
走读生管理办法按《湖南工程学院走读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