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所有住宿人员要自觉维护宿舍安全,不得在宿舍楼内进行各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活动。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有权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任何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二条 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在宿舍内严禁有以下行为:擅自挪用、乱用、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在宿舍楼内携带或存放各种有毒物、易燃易爆物以及腐蚀性、放射性等各种危险品;私自存放或使用劣质电器、无3C认证产品、非安全器具(包括电炉,电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磁炉,取暖器,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及未经宿管部门批准的功率大于200瓦的电器设备;私拉电线、网线或私接电路;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使用煤饼炉、酒精炉、煤油炉、蜡烛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以及在宿舍内烧煮饭菜;其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增强防盗安全意识,保护宿舍内财物安全。
第三条 学生宿舍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否则造成损失负责自负。学校不承担财产保险责任,住宿学生可参加个人财产保险。
第四条 妥善保管自己的寝室钥匙。切勿轻易将寝室钥匙借予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和另加门锁。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报告宿管部门更换门锁,其成本费用由负责人负责。
第五条 离开寝室和睡觉时锁好门窗。
第六条 禁止在宿舍楼内携带和存放管制刀具等违禁器材,禁止在宿舍楼饲养各种动物。
第七条 爱护宿舍楼内公共安全设施,对于恶意破坏楼梯扶手,阳台栏杆,消防器材,用电设施以及撬坏门窗的,从重从严处分。
第八条 最后一个离开宿舍时,必须关闭电源,所以用电设备处于断电状态。
第九条 禁止流动商贩在宿舍楼内经商。禁止学生在宿舍内经商。
第十条 住宿人员有监督和举报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要保持冷静,并立即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要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处及宿管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自残、自杀,一律由学生本人承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