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患病、出国、创业等原因可申请休学1-2年,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以学年为单位,学生最多可申请休学2次,累计时间最多2年。学生休学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家长签字,主管院长审核同意,报应用技术学院教务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 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其它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四条 休学期间学生必须离校,且不再享受在校生的一切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生自费留学,可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一年,特殊情况经申请可保留两年。自费出国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休学手续,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应征入伍时间不计入学生修业年限。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保留学籍者,须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
第四十六条 休学期满,应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办理申请复学手续,方可继续学业。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必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已恢复健康的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办理复学手续,超过期限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不再保留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