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我院本科专业的学制,除建筑学专业为五年外,其余均为四年。
第十三条 学生最短学习年限为该专业学制缩短一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下同)为该专业学制延长两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按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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