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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修、免听、免修
作者:发布时间:2018-07-26 浏览次数:

 

第十九条  第二学期开始,学生完成本年级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3.5以上(含3.5)、无补考课程,表现优良,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报教务部批准,允许选修本专业高年级或其它专业的课程,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对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参加实验环节考核和随班做实验,取得实验成绩,该课程的成绩为考试成绩和实验成绩的综合成绩。

第二十条  自学能力较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听部分课程:

(一) 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者;

(二) 批准攻读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者;

(三) 因转专业修读课程有冲突者;

(四) 提前修读课程与所选其他课程上课时间冲突者;

(五) 重修课程与正常课程时间冲突者;

(六) 对课程确能说明已有相当基础者。

第二十一条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新生不能免听,从第二学期起凡符合条件的学生每学期最多可以免听两门课程,但是下列课程不得免听:

(一) 公共必修课程;

(二) 各实践教学课程及环节(包括军训、公益劳动、社会调查、毕业论文、课程设计、认识及专业实习等)。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免听课程的学生,需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免听的申请时间为每学期第一周;

(二)学生需填写申请表格,经任课教师面试审核,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部备案后方可免听。

第二十三条  免听管理

(一) 教务部于每学期第二周办理学生免听手续;

(二) 获准免听的学生,必须完成教师规定的作业,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等,方可参加该课程结业考核;

(三) 免听期间,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学院要认真考察学生表现,对表现欠佳者可取消其免听资格;

(四) 获准免听的学生,参加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必须重修该课程且不能再行免听。

第二十四条  学习成绩优良,自学能力较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修部分课程:

(一) 前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4.0者;

(二)对某些课程确能说明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者;

(三) 在国家或省级考试或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四) 科研能力突出且取得显著成绩者。

第二十五条  免修仅限于首次修读的课程,下列情况不实行免修:

(一)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以及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二)实践性教学环节课时达总学时30%以上的课程;

(三) 学生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因特殊生理原因不宜上体育课者,可以不跟班上课,但须参加学校安排的保健体育课程的学习、锻炼及有关的体育活动,由体育教学部负责考核。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免修课程学生,需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 免修的申请时间为前一学期结束前两周;

(二) 学生需填写申请表格,经主管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部批准备案后,可参加免修考核;

(三) 免修考核于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举行,成绩在80分(含80分)以上者,获准免修,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和成绩,其成绩计入个人档案,并注明“免修”字样。

第二十七条  对于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若学时及教学要求基本达到本专业要求者,须提交成绩证明及有关材料,经主管教学院长、教务部审核批准后,可以免修并承认该课程的学分及成绩。

第二十八条  免修管理

(一)免修考核每学期安排一次,对缺考者不再另行安排。

(二)免修考核未通过,不作课程首考不合格处理,学生可继续跟班正常学习。

(三)免修未被批准前仍要坚持听课,否则以旷课论处。

(四) 对符合第五条第3款条件者,可直接免修一门相关课程,成绩以“90”分或“优秀”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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