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在一学期中,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中有15学分(含)以上没有得到的学生,给予学业警告。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除参军入伍情况外,无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及试读等),本科生在籍、在校时间累计超过其标准学制两年者(如四年制的不得超过六年);
(二)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如精神病、癫痫等)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三)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已申请复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按照上述条款对学生作出的退学处理,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
(一) 连续三次受到学业警告者;
(二)各学期累计考核不合格课程(补考或重修合格者除外)学分超过40学分者;
留级编入下一年级进行。留级生收费标准同在籍学生。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湖南工程学院应用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交本人。因受处理学生本身及家庭原因导致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并作如下处理:
(一) 退学学生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必须在10天内办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取消学籍;
(二) 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试取得成绩者)。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湖南工程学院应用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四条 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