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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程学院应用技术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作者:发布时间:2012-05-21 浏览次数:

湖工应院政发 [2012]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二条  我院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和文明风尚;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修满规定的选修课门数,考核合格,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学习成绩良好,除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外,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含1.8)以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

(三)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参加CET-4考试(其中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国家英语专业四级考试、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并且考试成绩排名列前92%以内(按英语类、艺术类、理工类、经管及其它文科类专业,分四类排名)。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生,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三)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第四条  因第二条第(三)款情形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全日制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中等以上,其他课程(环节)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8(含2.8)以上者;

(二)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学科竞赛活动中,获个人三等奖及以上者,集体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

(三)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且为专利所有人;

(四)个人获省级以上教育、科技、文化行政部门表彰;

(五)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者。

第五条  因第三条第(二)款情形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在处分后,再无违纪和不诚信行为且表现突出、进步显著,且在处分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授予学士学位。其中受记过处分者,毕业当年可授予学士学位;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推迟一年授予学士学位:

(一)除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中等以上,其他课程(环节)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8(含2.8)以上者;

(二)获得校“三好学生”和校“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荣誉者;

(三)获得校级二等及其以上奖学金者;

(四)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学科竞赛活动中,获个人三等奖及以上者,集体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前二名;

(五)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且为专利所有人;

(六)个人获省级以上教育、科技、文化行政部门表彰;

(七)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者。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六条  我院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程序:

(一)教务部按照人才培养计划规定,并根据本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逐个审核学生在校历年来学习成绩(不含毕业设计(论文))及表现,列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本细则标准对学院上报名单进行审查,初定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三)教务部根据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定的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复核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并将结果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报告,待审批后,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严格遵守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对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个人与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已经授予的学位予以撤销。

第九条  本《细则》从2008级学生开始执行。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授予    学士学位    细则

湖南工程学院应用技术学院办公室201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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